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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宣判 两人被判刑

2011-03-17 19:11:37 来源:


河北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宣判 两人被判刑

河北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宣判 两人被判刑

推销保险、推销通讯公司的新业务、卖房信息……生活中不少人遇到过因个人信息外泄,被各种推销频繁骚扰的情况。3月16日记者获悉,日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河北省第一例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一案,分别判决被告人邱某(女)、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

上万条信息疯狂推销商品

邱某曾经在几家礼品公司工作过,通过一些不正当的非法手段掌握了我省各地市大量内部党政领导的信息,包括其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吴某与邱某熟识,得知此情况后,觉得这些信息是很难得的资源,便与邱某商量,决定利用这些信息赚些钱。

2010年6月1日前后,吴某注册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聘用被告人邱某为公司业务经理,利用邱某非法获取的信息,由邱某及业务员以打骚扰电话、发低俗短信等方式向信息所有者推销床单、茶具、常用礼品、保健品等商品。

从电信运营部门调取的证据显示,邱某发出的短信和拨打的电话达上万条,而且有时是和对方聊天、表示想交朋友、让对方帮忙完成销售任务,有时是低俗的段子,严重干扰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吴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款,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桥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邱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解读

河北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案

3月16日,办案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本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09年2月28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成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第四款。办案机关根据邱某的个人状况推断,她的行为应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而且其行为严重干扰了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具有一定危害性,因此认为邱某犯下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办案人员介绍,这是运用该条款判决的我省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提醒

个人信息外泄被骚扰怎么办

省会一家礼品礼仪公司的主管向记者介绍,因为业务关系,公司掌握很多客户的个人信息,但这些信息管理严格,只作为送花、送蛋糕等正常业务时使用,严禁外泄,也不允许员工挪作他用,对此公司有明确纪律要求。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不少市民都有个人信息外泄被骚扰的经历。李女士是一位两岁孩子的妈妈,她说平时接到过不少卖奶粉、理发、宝宝照片的推销电话,打电话的人连宝宝的性别和月份都了解得很清楚,怀疑是生孩子时泄露的。她觉得这类骚扰很烦人,但是没想过报警。

办案人员提醒,在非获取信息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的危害是被动的。一旦自己的个人信息外泄,被骚扰,如果警告没有奏效,被害人可以保留短信或通话证据,去公安部门报警。尤其是一些骚扰者打电话或发短信用的是大灵通,这样的号码办案机关查处起来相对容易。市民也可以求助电信运营部门,要求通讯公司屏蔽掉无关短信的骚扰。

相关链接

2010年12月,北京市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里的两名“私家侦探”分别被海淀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处罚金1万元,涉案信息包括婚外恋调查、跟踪拍摄、查询银行账户、房产、户籍等个人信息。

今年1月底,上海虹口区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13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最重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涉案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情况等,通过QQ被发到网上叫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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